为了加强学校收费工作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学校应收资金按时足额入帐,避免资金挪用,学校就有关收费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基本要求: 1、开学各项收费,学校将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精神执行。具体由总务处牵头,组织人员统一收取,班主任应督促学生按学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缴清一切费用,学生凭缴费发票领取教材,住宿生凭缴费发票安排住宿。 2、学期内,经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收费的项目(如义务教育的副本费等),由学校明确具体项目的收费标准、缴费时间、责任人并书面通知到班,班主任必须按通知要求收齐并交到指定部门。 3、除学校按上级文件规定收费外,任何人(尤其是班主任)不得巧立名目,擅自收取各种费用。 4、涉及到学生损坏公物,学生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班主任应按学校有关规定督促学生或其监护人负责赔偿。 二、管理办法: 1、班主任不得代收学生应缴纳的各种费用。若私自代收学生所缴各项费用未交学校的,每收取1人,除上交该生应缴费用外,扣班主任津贴100元,并通报批评。 2、班主任未查验学生缴费发票擅自安排学生进班上课者,除在该班主任工资或其它津贴中扣回该学生的应缴费用外,撤销其班主任职务,并扣津贴1000元。 3、宿舍管理员应凭学生住校缴费发票安排住宿。凡擅自安排学生住宿者,每安排1人扣津贴500元,安排2人及以上者给予离岗待定处理。 4、教材发放人员未按各班实际缴费人数发放教材的,扣责任人津贴200元。 5、个别特殊情况必须报学校批准。 6、教职工未按上级文件规定和学校规定擅自收费,经查证属实的,除如数退还所收费用外,取消全年各项津贴,并报上级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7、学生损坏公物,班主任未予教育、督促赔偿的,除由班主任追收赔偿款额并承担管理责任外,根据损坏赔偿的额度,扣当月班主任津贴10—50元。 8、教职工原拖欠应上交学校的款项,经学校财会人员催收未果,学校在近期内必须从该教职工工资、津贴中扣减。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