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中学
校园车辆通行及停放(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管理,规范校内交通秩序,保证师生人身安全,按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五治、三化”的具体要求,现对校园车辆通行及停放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通行规定:
1、所有(含教职工和校内住户)车辆(摩托车、自行车)在学生上、放学集中通行时(11:50至12:20和17:50至18:20)和午休、晚11时至次日6:20禁止通行。
2、因公来校办事车辆,经门卫登记同意后,方能进入。
3、脏车或带泥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校园。
4、凡出入校园车辆做到文明行车、限速(5km/小时)行驶、禁止鸣笛。
5、出租车不准进入学校。若有特殊情况,须经相关领导审核并同意后,方能入内。
6、骑自行车进出校门时,必须自觉下车推车行走。
第二条、停放规定:
1、所有车辆(摩托车)一律规范停放在食堂前、步云桥和二区家属区划定的车位上,并朝向一致。
2、教学区、操场以及校内主干道上一律不准停车。
3、校门内外空坝及进门的左侧斜坡禁止停放一切车辆。
4、非本校教职工及校内住户车辆(摩托车、自行车)一律不准停放校内。
5、节假日学校对外提供停车服务。进校停放的车辆必须服从学校管理人员的指挥引导,并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第2款收费标准收取环卫费。
第三条、收费规定:
1、校内非教职工住户每车每年向学校缴环卫费1200.00元。
2、临时进校办事车辆停放5小时以内的,每车向学校缴环卫费2.00元。5小时以上(含5小时)24小时以内,每车缴环卫费5.00元,停车满24小时的,每车缴环卫费10.00元。停车已满24小时,需要再继续停放的,一律按每车10.00元/24小时缴纳环卫费,不足24小时的,一律按24小时计算。
第四条、其它规定:
1、车主应主动配置并保持车辆的防盗装置良好,非机动车应保持支撑稳固。
2、校内举行大型活动,车辆通行及停放由保卫处实行临时管制。
3、任何人不得在校内教练车辆、溜车、骑车。
4、特种车辆(消防车、警车、垃圾清运车等)和食堂生活用车以及为后勤小卖部送货车辆进校遵照本规定第一条第1、3、4款执行。
5、学校只提供停车场地,不负责车辆看守,不承担车身及车内物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拒不执行本规定,造成一切后果,由车主自行承担。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实行。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